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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知識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知識解讀  
            [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數的股東組成的、股東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只以其作會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其主要特點是,所有的股東都是只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來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只是以其全部資產來承擔公司的債務;股東對超出公司全部資產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數以上的股東組成、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其主要特點是,公司的全部資本分成等額股份;股東只以其所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資產來承擔公司的債務。  
        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解讀與應用 
        本條是關于公司法律地位和股東責任形式的規定。這是公司法中兩個重要的支柱性制度。  
        第四條  股東權利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解讀與應用 
        出資者向公司投入資產,目的是為了取得收益,所以向公司出讓了該資產的使用權。這時,出資者雖然還是該項資產的最終所有者,但是已不占有該項資產,不能再直接支配已作投資的資產,所享有的權利在內容上發生了變化,即由原來的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演變成從公司經營該資產的成果中獲得收益、參與公司作出重大決策以及選擇公司具體經營管理者等的權利。這時出資者就具有了公司股東的新身份,其所享有的權利也隨之演變為股權,即對公司的控制權以及從公司生產經營成果中獲得收益的權利。 
        根據本條的規定,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的權利主要有: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的資產收益權;參與公司生產經營以及利潤分配等。這些權利都是由股東是公司出資者這個身份來決定的。  
        第五條  公司義務及權益保護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解讀與應用 
        公司作為企業法人,雖然以營利為目的,但公司同時是社會的成員,必須承擔社會責任,如分擔勞動就業壓力、維護經濟秩序、依法納稅、依法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保護環境等等。 
        公司是獨立享有權利和經濟利益的法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的嚴格保護,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非法侵犯公司合法權益。公司的合法權益包括公司的合法財產、公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合法商業利益等,都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  職工權利保護與職業教育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解讀與應用 
        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增加了“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的規定,值得注意。  
        第三十五條  分紅權與優先認購權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解讀與應用 
        [分紅權] 
        股東作為公司的投資人,其投資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利潤。公司的利潤,在繳納各種稅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等之后的盈余,就是可以向股東分配的紅利。股東應當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所謂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是指按照股東實際已經繳納的出資占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比例。但是,如果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則可以不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這表明,公司如何向股東分配利潤,決定權在股東,由股東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決定。 
        [優先認購權] 
        有限責任公司決定新增注冊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公司設立后,可能會因經營業務發展的需要而增加公司資本。只有在股東不認繳時,方允許其他投資者認繳,成為公司新的股東。  
        第三十六條  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解讀與應用 
        股東的出資,是公司設立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同時,公司一旦成立,股東的出資就成公司的財產,即股東的出資形成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法人財產,是公司對外承擔債務責任的保證。因此,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后,不得抽逃出資,使公司財產減少。如果違反法律規定抽逃出資的,股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要求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目的是為了防止因股東抽逃出資而減少公司資本。但是并不排除股東通過法定的減資程序來注銷股份,收回出資,或者終止公司,用清算的方式收回出資。如果股東想撤回在公司的投資,可以按照公司法允許的方式,實現出資的撤回,如股東將自己的在公司的出資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與其他股東協商并經股東會議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作出決議向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出資等,在不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的情況下,撤回自己在公司的投資。 
        關聯參見 
       《公司法》第201條[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P145)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1條[抽逃出資法律責任](P231)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的設立與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解讀與應用 
        監事會,是依照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代表公司股東和職工對公司董事會、執行董事和經理依法履職情況進行監督的機關。  
        第五十三條  監事的任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一)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解讀與應用 
        監事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需結合《公司法》中其余條款的規定來判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違反其自身的義務,是否損害了公司的利益。需要注意的一點,上述職權在存在監事會的情況下,以監事會整體的名義行使,而不能由單個的監事行使,只有在沒有監事會的情況下,才由監事行使。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二)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解讀與應用 
        本條為2005年公司法新增條文,強化了監事會的監督職能。監事在調查權的行使過程中需要注意:監事會或者監事在行使這項權利的時候應盡量不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并且對其中涉及到的關系公司利益的信息,特別是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應對此予以積極的配合,其不配合或者阻撓的行為,可以據此認為其行為是違法的。監事會或者監事可以向股東會建議罷免其職務,或者就由于其阻撓行為給公司帶來的損失主張賠償損失。  
        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解讀與應用 
        由于本條是關于股份有公司設立條件的一般規定,因此需要聯系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條文來理解和運用。  
        第八十一條  注冊資本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與應用 
        本條對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與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作了不同的規定。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是指公司全體發起人同意購買并且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股本的全部數額。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即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公司實際收到作為公司股本的財產總額,已由股東認購但實際并未繳納的部分,不得計入公司的注冊資本額中。  
        第八十二條  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解讀與應用 
        需注意的是:2005年《公司法》修改增加了“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的規定。公司的資本制度已改變了嚴格的法定資本制,股東可以分期繳納所認購的股本,章程對繳足公司資本的時限作出限定,可以防止發起人無限期地拖延繳納注冊資本的股本額。  
        第八十五條  募集設立的發起人認購股份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與應用 
        應當注意的是,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是指所有發起人認購股份的總額,而不是某一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在設立公司時,即使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很少,但如果其他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很多,所有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總額達到了公司股份總數的35%,就符合了對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股份的要求。  
        第八十六條  募集股份的公告和認股書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七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并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解讀與應用 
        認股書是發起人向社會公眾發出的要約,認股人填寫認股書是一種承諾的行為,因此,認股書經認股人填寫并簽名蓋章后,就成為一項合同,作為當事人的發起人和認股人都應當履行。這就意味著發起人有義務使認股人能夠購買其所認購的股份,認股人有義務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如果認股人沒有按照所認購股數足額繳納股款,就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九十二條  不得任意抽回股本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解讀與應用 
        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及資本不變是公司資本制度的三項基本原則。資本是公司運營的基礎,也是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基礎,因而發起人、認股人應確保公司的資本維持,在繳納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不得隨意抽回股本。  
        第一百零四條  股東表決權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解讀與應用 
        股東表決權,是指股東對股東大會決議的某一事項表示意見的權利。表決權是股東基于其所擁有的股份而產生的權利,是股東固有的權利,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的決議者不能予以剝奪。股東的表決權反映著公司資本的平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總額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為若干均等的份額,所以,每一股的資本額都是相等的,其權利也一律平等?紤]到計算的方便,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長的產生及職權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的議事規則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解讀與應用 
        這里應當注意的是,董事會作出決議,只需出席會議的董事過半數同意即可通過,而無需全體董事會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一十七條  高管人員的報酬披露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解讀與應用 
        公司應披露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如下兩類信息:一是應按實際情況劃分年度報酬數額區間,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每個報酬區間的人數;二是應披露不在公司領取報酬、津貼的董事、監事的姓名,并注明其是否在股東單位或其他關聯單位領取報酬、津貼。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對公司如何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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